发表时间: 2025-09-08 12:39
【来源:大理融媒】
大理市旅游城市品质提升建设项目(大凤路太和城遗址至大理镇二中交叉口段)施工出行提示
广大交通参与者:
因大理市大凤路太和城遗址至大理镇二中交叉口段将进行道路路面提升改造作业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和出行顺畅,施工期间采取封闭部分车道方式,现将相关通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施工时间: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30日。
二、施工方式及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需封闭大凤路部分车道,具体为:
1.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19日:封闭东侧全幅道路(下关至大理方向),保留西侧全幅道路,采取西侧道路双向两车道通行,封闭长度3km。封闭路段:太和城遗址至大理镇二中公路交叉口段。
2.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30日:封闭西侧全幅道路(大理至下关方向),保留东侧全幅道路,采取东侧道路双向两车道通行,封闭长度3km。封闭路段:太和城遗址至大理镇二中公路交叉口段。
三、注意事项:
1.途经施工区域的广大交通参与者请遵守交通规则,按照现场指挥人员、交通标志和指示牌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2.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可能会出现交通拥堵,建议附近居民提前规划出行路线。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施工情况,临时采取绕行、限行或禁行等管理措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大理市公安局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8日
编辑:施滢 赵正银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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