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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伪造印章的影响

发表时间: 2023-10-07 18:41


引言

部分老板认为,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肯定是“谁私刻假公章、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真实的结局却是:私刻假公章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公司仍要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确认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法善意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在于从政策导向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安全的市场交易秩序。

相关案例

案号:(2021)新0102民再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考察合同加盖假公章问题,应从加盖假章的人的角度着手。盖假章的人,既有与公司无关的人,也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法定代表人。其中值得探讨的是代理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是以代理人身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同样也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虽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签订担保合同时也是**建材公司持股70%的股东,持有公司印章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相对人即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在担保合同加盖**建材公司公章的行为代表**建材公司,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故**建材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总结

表见代理往往使公司承担因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人、代理权终止之人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先行履行义务。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进行追偿,但由于先行承担责任后才可追偿,且需确切证明损害的大小,从而使公司面对无法追偿及无法举证的双重风险,且追偿权实现需要时间,不能及时弥补损失。因此,给予以下建议

一、公司经营过程活动中,企业应严格规范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出具时应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授权的权限、时间期限等内容;

二、授权期限届满或提前取消授权时,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客户;三、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公章、合同等企业专属物品保管机制,防范恶意代理的发生。

四、与合同相对人进行交易前亦应当作一些必要的调查,要审查对方人员有无代理权以及如有无其代理权限和期限如何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公司出具授权代理函),以免遭致法律纠纷。